(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由原广东省老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金会改为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以下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筹集资金,帮助经济贫困老区,推动老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促进老区建设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54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上路5号,邮政编码510080.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厅。本基金会的发起人是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内部管理接受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的领导,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独立开展。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多形式募集资金,包括动员企业家捐献,组织专项、定向募捐,广泛接受社会捐赠等,以扩大基金规模和资助老区建设的力量。本基金会当年筹集的资金至少50%(最多不超过70%)当年使用,其余补充基金本金;
(二)运作基金:在保证安全、增值的前提下,将基金投于购买国债、股票、理财产品、购置物业出租和银行存款获息等,使基金保值增值;
(三)使用资金:本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落后老区建设发展和本会必要的业务开支,包括资助老区发展经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新科技、加强对老区的宣传等项目。使用的具体项目由基金会决定,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基金会制定必要的制度,规范管理资金的使用,并按本章程规定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四)管理财务: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财产账目,管理基金会的财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心老区人民,愿为老区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自愿参加基金会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提议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有退会的自由。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为老区建设事业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
(三)及时反映老区建设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参加本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好事;
(五)参与本基金会不当的决策,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应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如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组成理事长会议,为本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和管理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长会议决议;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在征询理事建议的基础上,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及权利。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事业单位资助;
(二)企业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利息;
(五)专项义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等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集基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向的捐赠,根据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老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 扶持贫困老区发展经济;
(三) 支持老区发展公益事业;
(四) 支持对老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重大募捐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募捐的活动;
(二)投资活动是指投资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国债、理财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和上年度的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转移使用:
(一)移交给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组织募捐基金的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引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 10 月 31 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