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经2013年8月19日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九届第一次理事大会通过:2015年3月27日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九届第三次理事大会修订,2019年4月26日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九届第七次理事大会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广东省老促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心老区建设的离退休老干部、老游击战士、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和支持老区建设的企业家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忘老区,为老区建设服务,为老区人民谋利益;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推动加快老区建设发展,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老区建设业务由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会的会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上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相关规定,宣传老区的光荣革命历史和对革命的重要贡献;宣传加快老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老区建设;宣传老区改革、发展成就,传播老区建设经验,鼓励老区人民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和奋发图强、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
(二)按相关规定,发挥在老区建设工作上的桥梁、参谋、助手作用,协助省委、省政府推进老区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各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区建设方针政策的情况,反映老区人民的呼声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快老区建设的建议。
(三)按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区革命纪念建筑物和革命文物的抢救、维修、保护、展示工作,加强对革命活动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宣传工作,支持建立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加强对老区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省委、省政府发展老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持培训老区建设必需的人才,推广科技成果,促进老区的生产力发展。
(五)按相关规定,为开发老区资源、发展经济,努力做好穿针引线工作,帮助老区引进资金、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及优秀人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按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老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七)加强与各市、县(市、区)老促会的联系,互相配合,共同促进老区建设。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
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为老区建设作贡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做好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入会条件审核;
(三)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
(四)由办公室通知入会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监事等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老区人民办好事、做实事;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老区建设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老区建设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被终止资格的,经本会会长会议确认;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劝退或者除名。本会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为本会负责人,组成会长会议,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负责人的产生,由会长会议提名,征询本人同意,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如需担任本会负责人职务和监事长、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先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会长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监事;
(五)决定聘任名誉会长;
(六)审议领导机构、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本会的工作计划;
(八)审议本会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九)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十)改变或者撤销领导机构的不适当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大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至少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本会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原省级领导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领导机构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遇特殊情况,会长会议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负责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表决内设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九)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会长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告知会长会议成员。会长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请假的,对需表决的重要事项应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长会议:(一)会长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成员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长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者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时,应递交由过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临时会长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会长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领导成员对本次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本人发言部分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会长会议需要表决通过有关事项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选举监事长、监事以及本会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代表本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二)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三)法定代表人与本会有关的言行对会长会议负责;(四)审核本会的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六条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会长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热心老区工作;
(三)特别热心支持老区建设的优秀企业家;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为五年一届,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带领本会领导机构开展工作;
(四)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秘书长在会长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会长会议决定;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会议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会议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会议审议;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从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
(五)对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纠正错误行为;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工作情况和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政府部门购买服务;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经费。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
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会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活动费、资料费和工作人员补助以及其他必要的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会长会议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会长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五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法定代表人、会长会议、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九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条本会如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做好党支部的变更或撤销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应当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由会长会议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19日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九届第一次理事大会通过;2015年3月27日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九届第三次理事大会修订,2019年4月26日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九届第七次理事大会再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