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使本会的财务报表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为领导和有关的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服务老区,提高基金会收益、增强基金会经济实力为宗旨,贯彻“勤俭办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本会业务活动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成本,增加积累。
2、会计人员实行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在工作中,会计和出纳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监督、制约。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由出纳保管,不得一人办理审核、结算、开票、付款全过程。
4、会计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做到内容真实;报账必须手续完备,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名;登记账薄数字要准确、清晰;财务报表要及时报送,数字准确、完整。
5、出纳负责本会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定期核查本会现金(或备用金)、银行存款的实际数,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月终与会计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6、出纳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按规定正确填写支票,不得签发空白及远期支票;妥善保管发票,设置发票领用薄,领用时由领用人签名领用。
7、会计应于每季度末和年终,向本会领导报送一份季报和年报,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收支情况。
8、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薄、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并由监交人员负责监交,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否则,被视为未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