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发[2009]32号)
(2009年12月15日)
为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革命史迹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委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革命史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革命史迹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革命史迹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与中共党史、革命斗争史相关的史迹、革命文物及各种纪念设施(含新中国成立后修建的以及两次国共合作时期相关的史迹和纪念设施),包括党、政、军、群机关驻地、活动旧址、遗址、战役和战斗旧址,烈士陵园(包括坟、墓、冢),纪念碑、纪念像、纪念馆、纪念堂、纪念亭,党史人物和革命人物故居,以及其他革命史迹或纪念设施。
我省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策源地之一,革命史迹极为丰富。从五四运动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著名活动家,他们组织引领广东人民在广东大地上进行了长期的革命斗争,留下了众多的革命斗争活动旧址和纪念设施。这些革命史迹,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东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重要印记,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人文价值。保护、开发和利用好这些革命史迹,有助于人们感受中国共产党艰苦卓绝、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在传承革命历史,缅怀革命先辈,对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启迪后人饮水思源,以及开发“红色旅游”,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加强革命史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一)抓紧抢救和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革命史迹。按照国务院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加大革命史迹保护力度的基础上,要把抢救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各地要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前,对所辖地区革命史迹现状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制定保护抢救革命史迹的整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护抢救工作。对现存的、要开发的革命史迹。要做好维护和修缮工作;对于已经损坏、被拆毁的重要革命史迹,要做好遗址保护,必要的要进行抢救重建;对损坏情况比较严重的革命史迹,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重视和加强革命史迹的文物单位评级工作。保护革命史迹要做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对已有保护级别的革命史迹要加强管理,制定标准,做到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却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通过法定程序,分级列入保护;对未能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史迹,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公布,同时树立明显的标志和文字说明;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史迹,如评定级别过低,应重新提高评定级别,实施有效保护。革命史迹文物单位的评级工作应由文物行政部门、革命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党史专家参与。
(三)处理好革命史迹保护和城乡建设之间的矛盾。将革命史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列入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管理。严加保护革命史迹,特别是具有较大影响的革命史迹,不能随意搬迁移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的人物故居(旧居)、纪念碑,避免无序修建。
(四)设立特色鲜明的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各地要在对革命史迹进行详细、准确、客观、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一批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利用我省丰富的党史资源,发挥党史纪念场馆和党史教育基地的作用。各级党、团组织和各级各类学校,可利用各种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或入党、入团、成人宣誓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组织党员、团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到党史教育基地接受党史教育。
(五)依托丰富的革命史迹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根据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律,将文物景观与自然景观结合起来,革命传统教育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既寓教于游、寓教于乐,又提高旅游的文化品位。在“红色旅游”规划中,要充分发挥党史部门和革命老区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吸收其参与审查旅游线路)景点所涉及的历史事件和党史人物,确保其准确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切实加强革命史迹周边交通、环境、生态等建设,为发展红色旅游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革命史迹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我省革命史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把革命史迹的保护、利用和发展“红色旅游"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调指导。革命史迹较多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老区建设、文化、党史研究、财政、规划、民政、旅游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以加强协调管理。党史、文化、民政、老区建设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解决革命史迹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对革命史迹日常维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革命史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预算。逐步增加革命史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的经费,挖掘“红色旅游”资源,改善发展“红色旅游”的基础设施。对于拥有较多革命史迹的革命老区,革命史迹的日常修缮、维护存在困难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要在财政转移支付中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其革命史迹的修缮和维护。
(此件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