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依据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一、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以下基金会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方可生效。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决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决定理事长、秘书长审批权限;
7.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8.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通过方为有效。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原则上每年5月、12月各召开一次理事会。
5月理事会主要审议:(1)本年度投资、理财方案;
(2)本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本年度资助项目计划;
(4)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12月理事会主要审议:(1)全年工作情况报告;(2)全年财务情况报告;(3)资助项目完成情况;(4)其他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3.理事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1名理事提议,2名以上理事同意,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4.理事会只限理事本人、监事本人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会;理事会上只有理事可以行使表决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对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办公室主任作为理事会秘书参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安排理事会会议,参与草拟会议材料,主要负责会议记录及编写会议记录、纪要。
5.理事会授权理事长负责理事会休会期间,10万元以下的行政办公经费,20万元以下项目经费的审批;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人员薪酬、工作人员招聘等具体工作。
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