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是以"筹集资金,帮助落后老区,推动老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促进老区建设发展"为目的的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公开募捐筹集资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基金通过以下方法募得:
(一) 募集基金的对象是政府、事业单位资助;企业和
社会热心人士捐赠;专项义卖活动所得。
(二) 本会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数额不限。
(三) 本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五条 本会基金、财产受法律保护,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项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
第六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可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扣除10%的管理费后由本会决定使用方式或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运作,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程序,过程透明,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查询、监督。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