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协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会宗旨,设立资助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改善革命老区"吃水难""行路难""就医难""上学难"项目;
2、资助革命老区烈士后裔及贫困学生读书项目;
3、资助革命老区纪念园地俢缮项目;
4、资助贫困老区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资助项目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立项:
1、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助的项目;
2、根据各市、县(区、市)老区促进会向省老促会提出申请,经省老促会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
3、根据本会开展义卖、义捐专项募资活动资助的项目;
4、根据各市、县(区、市)老区促进会向我会提出申请的资助项目;
5、根据捐赠人定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的审核。
1、项目资助报告经本会理事长审批后,一般项目报理事会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2、对个别金额不大,急需资助的项目,可经理事长会议或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资助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前,本会要与项目实施地老促会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对协议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2、办公室根据项目协议,将资助款拨至项目实施地的老促会银行账户;
3、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我会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当地老促会代为管理;
4、本会在项目实施后,可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按需对我会不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5、加强项目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管理。
1、资助项目实施后,办公室应对每项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做好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
2、 本会每年对资助项目应进行抽查,同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老促会代管理,监督项目落实情况;
3、 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履行方应向我会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并提供验收材料报告。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