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宗旨:筹集资金,帮助经济贫困老区,推动老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促进老区建设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开展革命老区扶贫公益慈善活动,促进老区建设发展;
(二)资助革命老区烈士后裔及贫困地区孩子读书,圆他们的上学梦;
(三)资助革命老区发展产业经济,以此带动老区的发展;
(四)资助革命老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新科技;
(五)资助革命老区烈士纪念馆、纪念碑、遗址的修复;
(六)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本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革命老区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会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捐赠人可向本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会有要求交付的权利。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本会的本金,按本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