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注册与年检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工作。
第三章 保管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办公室秘书保管,其使用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因业务活动需要借出原件的,填写借出申请表,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名后借出。办完业务,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2017年6月